第 1 條

教育部設醫學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及衛生教育等各項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各級學校衛生科之課程設備標
    準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衛生人員訓練機構立案備案之
    審查事項。
四、建議與醫學教育有關之一切興革事項。

第 2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
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衛生署及軍政部軍醫署代表各一人。
二、國立大學醫學院或獨立醫學院院長、國立醫藥專科學校校長。
三、第一條所列各專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為專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第 3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但得連任。

第 4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處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就委員
中指定之。

第 5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

第 6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設左列各組:
一、醫學教育組。
二、藥學教育組。
三、護士教育組。
四、助產教育組。
五、衛生教育組。
每組各置主任一人,薦派,或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兼充之,辦理各該組
事務。

第 7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編緝三人至五人,薦派;幹事一人或二人,委派;並得
酌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第 8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
教育部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9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議決事項,送請教育部採擇施行。

第 10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得經教育部部長之核准,聘中外醫學專家三人至五人為顧
問,開會時得請其列席。

第 11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非專任之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