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設醫學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及衛生教育等各項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各級學校衛生科之課程設備標 準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醫學、藥學、護士、助產等學校及衛生人員訓練機構立案備案之 審查事項。 四、建議與醫學教育有關之一切興革事項。
第 2 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 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衛生署及軍政部軍醫署代表各一人。 二、國立大學醫學院或獨立醫學院院長、國立醫藥專科學校校長。 三、第一條所列各專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為專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