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