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其轄區範圍,得設文化參事處或 文化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得設文化組或置文化工作人員。必要 時各文化機構並得設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或委託轄區內有關社團 辦理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工作。
第 4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承本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駐外 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組織之聯繫、輔導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學人之調查、聯繫事項。 三、關於出國進修人員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教體育團體及人員出國從事有關國際文化活動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學術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六、關於華僑學校之聯繫及僑生回國研習及升學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外國學者專家來華訪問、講學之聯繫、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生來華留學之初步審核事項。 九、關於國際學術文化交流、聯繫、合作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教交辦事項。
第 6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性質,置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 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主事,並得酌置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派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工作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由外 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 │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文化參事 │簡任 (派) │八-一一 │ │ ├──────┼───────────┼─────┼─────┤ │文化專員 │簡任 (派) │一六-二○│ │ ├──────┼───────────┼─────┼─────┤ │一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或簡任 (派) │一二-一三│ │ ├──────┼───────────┼─────┼─────┤ │二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二-一四│ │ ├──────┼───────────┼─────┼─────┤ │三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三-一四│ │ ├──────┼───────────┼─────┼─────┤ │主 事 │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一○ │內五人得列│ │ │ │ │薦任 (派) │ ├──────┼───────────┼─────┼─────┤ │當地僱用人員│ │二一-三二│就地僱用 │ ├──────┴───────────┼─────┼─────┤ │合 計│九○- │ │ │ │一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