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駐外文化機構之設置,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部設置駐外文化機構時,應諮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 3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其轄區範圍,得設文化參事處或
文化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得設文化組或置文化工作人員。必要
時各文化機構並得設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中心,或委託轄區內有關社團
辦理旅外學人及留學生服務工作。

第 4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承本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並受本國駐外使館或駐外
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國外留學生及其組織之聯繫、輔導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學人之調查、聯繫事項。
三、關於出國進修人員之聯繫、輔導事項。
四、關於文教體育團體及人員出國從事有關國際文化活動之聯繫事項。
五、關於學術及教育資料之蒐集、交換事項。
六、關於華僑學校之聯繫及僑生回國研習及升學之協助事項。
七、關於外國學者專家來華訪問、講學之聯繫、協助事項。
八、關於外國學生來華留學之初步審核事項。
九、關於國際學術文化交流、聯繫、合作事項。
十、其他有關文教交辦事項。

第 5 條

前條規定之職掌,以所在駐外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轄區為範圍;但得由本
部指定辦理附近未設有駐外文化機構地區之有關業務。

第 6 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性質,置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
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主事,並得酌置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派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工作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由外
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
│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文化參事    │簡任 (派)             │八-一一  │          │
├──────┼───────────┼─────┼─────┤
│文化專員    │簡任 (派)             │一六-二○│          │
├──────┼───────────┼─────┼─────┤
│一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或簡任 (派) │一二-一三│          │
├──────┼───────────┼─────┼─────┤
│二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二-一四│          │
├──────┼───────────┼─────┼─────┤
│三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三-一四│          │
├──────┼───────────┼─────┼─────┤
│主    事    │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一○  │內五人得列│
│            │                      │          │薦任 (派) │
├──────┼───────────┼─────┼─────┤
│當地僱用人員│                      │二一-三二│就地僱用  │
├──────┴───────────┼─────┼─────┤
│合                                計│九○-    │          │
│                                    │一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第 7 條

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在
對外關係上予以外交人員身分。

第 8 條

各機關、團體有必要委託本部駐外文化機構調查或接洽國外教育、學術
文化等事項者,應同時副知本部。

第 9 條

本部各地區駐外文化機構員額,由本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
之。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