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範圍。 二、影響環境評估:指評估整治場址對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包 括土壤污染途徑評估、地下水污染途徑評估及地表水污染途徑評估。 三、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影響環境評估結果,評定整治場址使用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行整治之優先順序。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整治場址之污染範圍調查,應填具下列基本資料: 一、場址名稱。 二、場址位置。 三、場址所有人及相關資料。 四、場址周圍一公里內土地使用分區類別。 五、場址配置圖。 六、污染源是否清除。 七、污染源描述。 八、土壤污染範圍調查。 九、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 十、地表水污染範圍調查。 前項整治場址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
第 4 條
土壤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土壤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及調查 期間、土壤採樣位置及佈點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繪製土壤污染調查範圍圖,並於圖上標示場址範圍、採樣 佈點數目、佈點位置、採樣深度、污染範圍。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 範圍。
第 5 條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 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 (非受壓 、受壓、滲漏) 、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污染 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位 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地下 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各受污染含 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第 7 條
本辦法之土壤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SL1)、污染範圍土 地使用狀況評分 (SL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SL3) 。 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SL)=SL1×SL2×SL3/1500,SL 最高為 10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第 8 條
本辦法之地下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GW1)、污染範圍 土地使用狀況評分 (GW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GW3)。 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GW)=GW1×GW2×GW3/ 15000,GW 最高為 10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第 9 條
本辦法之地表水污染途徑影響評分,包括污染程度評分 (SW1)、污染範圍 土地使用狀況評分 (SW2) 及污染物危害性評分 (SW3)。 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SW)=SW1×SW2×SW3/3000,SW 最高為 50 分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第 11 條
本辦法處理等級評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SL) 、地下水污染途徑總 分 (GW) 及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SW) ; ┌─────────── │ (SL)^2+(GW)^2+(SW)^2 處理等級總分 (TOL) : │─────────── \/ 3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第 12 條
本辦法之處理等級評定,依下列規定順位評定優先順序: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處理等級總分。 二、第八條第二項地下水污染途徑總分。 三、第七條第二項土壤污染途徑總分。 四、第九條第二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 前項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相同之整治場址,其優先順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