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文化創意事業申請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價差補助,應於產品或服務開始對外提供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一、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
-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
- 三、研發創作資料。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 2前項第二款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產品或服務說明。
- 二、產品或服務之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
- 三、刺激消費之預期效益。
-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3第一項之申請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並非自行研發創作者,應提供相關授權證明。
第 4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 2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