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宏揚中華優良文化,促進國際文化藝術交流,並配合政策推動文化建設
,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增進國民身心健康,特設文化建設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工商界、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公立文化機構設備之充實及重大藝文活動經費之補助。
二、公立表演藝術團隊重要活動之補助。
三、配合政策及社會需要,協助辦理重大國際文化藝術活動及專業人才交
    流事項。
四、撥助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五、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一人至
十七人,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遴選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及文化界人士報
請行政院聘兼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建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
事項及處理行政事務。組長三人、幹事一人,由文建會現職人員調兼。並
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五人至七人及聘兼顧問二人。

第 9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運用之審議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本基金之勸募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召集之。

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製,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