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宏揚中華優良文化,促進國際文化藝術交流,並配合政策推動文化建設 ,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增進國民身心健康,特設文化建設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工商界、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公立文化機構設備之充實及重大藝文活動經費之補助。 二、公立表演藝術團隊重要活動之補助。 三、配合政策及社會需要,協助辦理重大國際文化藝術活動及專業人才交 流事項。 四、撥助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五、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一人至 十七人,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遴選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及文化界人士報 請行政院聘兼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建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 事項及處理行政事務。組長三人、幹事一人,由文建會現職人員調兼。並 得視業務需要聘僱五人至七人及聘兼顧問二人。
第 9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運用之審議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本基金之勸募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召集之。
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製,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