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展文化建設需要,補助公 立文化機構及公私立大專院校延聘於文化藝術上具特殊造詣之國外專業人 士來華參加文化藝術推展工作,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客座藝術家,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資格者: 一、國外藝術家以其特殊技藝與經驗協助訓練國內急切需要之人才者。 二、擔任公立演藝團體客席指揮、編劇、演出顧問等職,並在國外藝術機 構、藝術團體、學術機構持續從事研究或創作、表演五年以上,具有 成效並有指導或教學經驗者。 三、在藝術上之創作或演出,表現卓越並受國際推崇者。
第 7 條
本辦法之補助延聘,每學年分二次辦理。其於上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 於該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其於下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該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同一機構或學校,同時間以補助延聘二人為 限。 延聘期間以一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為原則。
第 8 條
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表。 三、教學計畫書 (含擬安排之課程表) 。 四、該專業人士之學經歷一覽表。 (若為外文,應同時檢附中譯本) 五、該專業人士之外國護照影本乙份。 六、該專業人士之作品乙份。
第 9 條
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會聘 請專家、學者若干人集會審查;複審通過之案件,須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核 定通過。 依本辦法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於處理期間之限度 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旅費: (一) 聘期未滿三個月者,本會以補助其本人來回最捷徑經濟艙機票乙張 為原則。 (二) 聘期滿三個月以上者,本會以補助其本人及配偶來回最捷徑經濟艙 機票各乙張為原則。 二、本會得依照下列標準補助其在台工作推展費用,申請單位應依法代扣 所得稅,並辦理申報。 (一) 客座 (副) 教授:每月新台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二) 客座藝術家:每月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補助寒暑假三個月之工作推展費用。但安排課 程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同時提出成 果報告。 前項成果報告,應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效益特色及影響。 二、大眾傳播媒體及社會人士之反應或評價。 三、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將列為 本會補助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