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傳承固有民族藝術,推動海 峽兩岸文化交流活動,補助大專院校及公立文化機構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 化藝術專業人士 (以下簡稱傑出人士) 來台參加文化藝術推展及傳習工作 ,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傑出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下列文化藝 術工作,具有卓越才能且為台灣地區所需者: 一、重要或瀕臨失傳文化資產之維護、保存、傳承及宣揚。 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電影 、影像藝術、建築等領域。 前項所稱傑出人士分為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二類。
第 3 條
前條所稱學者、專家,係指曾在相當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獲有碩士以上學 位,最近五年內發表具有藝術理論價值之著作,並受推崇,且來台講習指 導之申請單位尚無適當教學人才者。 前條所稱專業人士,係指符合下列資格,來台協助訓練國內相關急需人才 者: 一、具有文化藝術專長,並從事相關研究、創作或展演五年以上,具有成 效並有指導及傳授經驗者。 二、在文化藝術創作領域表現卓越並受推崇者。
第 5 條
本辦法之補助,每學年分二次辦理。於上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該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於下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前一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提出。 前項申請應針對特定文化藝術項目、任教學科或特定專題提出,並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表 (附件一) 。 三、教學計劃書 (附件二) 。 四、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著作或重要活動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書 (附件三) 。 六、保證書 (附件四) 。 受延聘傑出人士現居大陸地區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影本。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大陸護照、香港身分證或港澳通行 證影本,以上證件之有效期間皆須半年以上。 四、主管機關許可證明。
第 6 條
補助之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 複審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集會審查,經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核定之 。 本會對於依本辦法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本辦法補助延聘期間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補助其續聘。但以一次為限 ,期間並不得逾一年: 一、傳習績效良好,繼續延聘將產生更大績效者。 二、延聘傳習計畫,足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
第 9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旅費: (一) 聘期未滿三個月者,本會以補助傑出人士本人來回最捷徑經濟艙機 票乙張為原則。 (二) 聘期滿三個月以上者,本會以補助傑出人士本人及配偶來回最捷徑 經濟艙機票各乙張為原則。 二、生活費:補助傑出人士在台之生活費用每月新台幣二萬元。 三、教學費:本會得以每月新台幣二萬元至五萬元補助傑出人士在台教學 費,申請單位應依法扣繳所得稅並辦理申報。 前項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補助寒暑假三個月期間之費用。但安排課程者 ,不在此限。
第 16 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教學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成果報告書並 辦理經費結報。 前項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效益特色及影響。 二、大眾傳播媒體、社會人士之反應或評價。 三、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其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者,將 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