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公立文化機構及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辦理藝文活動,協助推動文化建設工作,提昇國民文化生活品 質,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申請補助以下列單位為限: 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含文化局、縣市立文化中心、藝術中心) 。 二、公立文化機構。 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設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 申請單位應實際參與計畫執行,並提供配合款。
第 4 條
本辦法之補助每年分四期辦理,申請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 月底前送達本會。逾期者延至下期審查。 前項申請之處理期間,自每期收件截止日起算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每期受補助案件辦理活動時間,應自收件截止日三個月後開始。
第 5 條
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申請書及詳細計畫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緣起及主旨。 二、計畫內容及執行說明 (含辦理方式、計畫期程、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參 與人員姓名、現職與經歷) 。 三、經費預算表 (含擬申請本會補助金額,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 ,應予註明) 。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 前二項申請資料及附件,概不予退件。
第 10 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成果報告書並辦理經費 結報。 前項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效益、特色及影響。 二、大眾傳播媒體、社會人士之反應或評價。 三、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者,將列 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