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