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電影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電影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 二、電影人才培育與教育扎根之推動及執行。
- 三、電影片製作、電影劇本、電影故事研發、電影融資、投資、設備及技術升級之輔導。
- 四、國產電影片映演、國內外行銷之輔導及獎勵。
- 五、電影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 六、電影事業與其從業人員之獎勵及管理。
- 七、電影片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觀摩之管理。
- 九、電影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 十、其他有關電影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 6 條
廣播電視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 二、廣播、電視人才培育及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融資、投資之輔導。
- 三、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國內外行銷之推動及執行。
- 四、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推動及輔導。
- 五、廣播、電視節目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 六、廣播、電視獎勵業務之執行。
- 七、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播送、觀摩之管理。
- 九、廣播、電視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 十、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