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 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
  • 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
  • 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主計室。
  • 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之擬議及諮詢。
  • 二、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與出版品之徵集、典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 三、文化資產之調查、整合及教育推廣。
  • 四、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保存、國際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 五、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交流及宣傳行銷。
  •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 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 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 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第 7 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 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 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 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 六、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

第 8 條

傳藝民俗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重要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之研究調查、指定、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指定、廢止、傳習及保存維護。
  • 三、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 四、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瀕臨滅絕之傳統藝術、民俗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五、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 六、其他有關傳藝民俗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維護技術研究。
  • 二、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基礎及應用研究。
  •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諮詢及支援。
  • 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
  • 五、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人才之育成。
  • 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研究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