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 二、古蹟聚落組,分四科辦事。
- 三、古物遺址組,分三科辦事。
- 四、傳藝民俗組,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主計室。
- 九、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之擬議及諮詢。
- 二、文化資產相關資料與出版品之徵集、典藏、出版、數位化及推廣。
- 三、文化資產之調查、整合及教育推廣。
- 四、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保存、國際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 五、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交流及宣傳行銷。
-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古蹟聚落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及變更。
-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
- 三、國定古蹟及重要聚落之調查、研究、活用及獎助。
- 四、國定古蹟、重要聚落保存區之規劃。
-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及活用。
- 六、其他有關古蹟聚落事項。
第 7 條
古物遺址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 二、古物、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 三、國寶、重要古物、國定遺址之調查、研究及獎助。
- 四、國定遺址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區之規劃。
- 五、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古物、遺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
- 六、其他有關古物遺址事項。
第 8 條
傳藝民俗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重要傳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之研究調查、指定、廢止、變更、傳習、獎助及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其保存者之列冊、指定、廢止、傳習及保存維護。
- 三、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普查、登錄及保存維護。
- 四、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瀕臨滅絕之傳統藝術、民俗保存維護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 五、傳統民俗與保存技術之人才育成及推廣。
- 六、其他有關傳藝民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