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