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 一、協助本部重要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審議。
  • 二、本部法規之審議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 三、本部法令規章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 四、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議。
  • 五、出席重要會議。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 二、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 三、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 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 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 六、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 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 八、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 十、政風處。
  • 十一、主計處,分四科辦事。
  •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 十三、蒙藏文化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部施政方針、重要措施與政策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 二、國內外重大文化趨勢、政策、措施與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 三、本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
  • 四、本部綜合性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五、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
  • 六、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
  • 七、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及推動。
  • 八、文化志工與替代役之培訓、管理、輔導及獎勵。
  • 九、本部公共關係及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 二、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 三、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 四、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 五、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
  • 六、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
  • 七、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第 8 條

文創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規劃、業務整合、協調及督導。
  •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三、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育及交流合作。
  • 四、文化創意產業調查指標與資料之研擬、建置及出版。
  • 五、文化創意產業獎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 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 七、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及推動。
  • 八、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 九、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 十、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監督及輔導。
  • 十一、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項。

第 9 條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二、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三、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四、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五、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 六、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七、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 八、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

第 10 條

人文及出版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人文素養之培育、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 二、文學創作之人才培育及交流。
  • 三、多元文化保存、融合與發展政策之研擬、規劃、宣導、獎勵及推動。
  • 四、出版產業政策及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推動。
  • 五、出版產業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育。
  • 六、出版產業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 七、出版產業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 八、政府出版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出版資源之調查、研究發展、資訊公開。
  • 九、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圖書、史料等之利用、管理與政府出版品之推廣、銷售、寄存及交流。
  • 十、其他有關人文及出版事項。

第 11 條

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二、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三、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四、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 五、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 八、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 九、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

第 12 條

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 二、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三、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 四、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 五、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第 13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四、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4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7-1 條

蒙藏文化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蒙藏文化事務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 二、蒙藏族聚居地區交流合作。
  • 三、蒙藏人才培育。
  • 四、蒙藏文化保存傳揚與發展政策之研擬、規劃、宣導、獎勵及推動。
  • 五、蒙藏文物展覽與圖書史料之典藏維護。
  • 六、蒙藏文化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 七、其他有關蒙藏文化事務事項。

第 18 條

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19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

  •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