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 │ 建築物種類 │ 建築物類別 │ 標準值 │ ├───────┼─────────┼────────────┤ │瞬間可能湧入大│醫院(掛號結帳區、│一點五。 │ │量人潮之建築物│候診室)、百貨商場│ │ │ │、展覽館等 │ │ ├───────┼─────────┼────────────┤ │空調中斷將引起│特殊病房、電子廠房│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 │重大損失之特殊│、無塵室、電腦網路│;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 │建物 │中控室或設備機房、│七;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 │ │防災中心、緊急救難│點五;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 │ │中心、交通車站、特│點三五。 │ │ │殊實驗室(全外氣空│ │ │ │調)等 │ │ ├───────┼─────────┼────────────┤ │非屬前二種類之│辦公建築、旅館等 │一點三五。 │ │建築物 │ │ │ └───────┴─────────┴────────────┘
第 6 條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四千瓦(kW)者,其單位耗電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 │ 系統種類 │ 單位耗電量 │ │ │(單位:千瓦/立方公尺/秒│ │ │;kW/M3/s) │ ├──────────┼─────────────┤ │ 定風量送風系統 │ ≦1.7 │ ├──────────┼─────────────┤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 │ ≦2.4 │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