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新聞系或新聞專科學校畢業 ,得有證書者。 二、除前款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門學校修習文學、 教育、社會、政治、經濟或法律各學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大學專門學校經前二款各學科教授一年以上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學或舊制中學畢業,並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二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第 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給予新聞記者證書,其已領有新聞記者證書者, 撤銷其證書: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因違反出版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因貪污或詐欺行為,被處徒刑者 。 三、禁治產者。 四、褫奪公權者。 五、受新聞記者公會之會員除名處分者。 六、國內無住所者。
第 5 條
聲請給予新聞記者證書者,應於聲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向內政部為之 :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在住址及永久通訊處。 二、學歷、經歷。 三、曾執行新聞記者職務者,其所服務報社或通訊社之名稱地址,及開始 執行職務之年月,與其服務期間。
第 12 條
新聞記者公會之任務如左:
- 一、關於新聞學術及新聞事業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 二、關於三民主義之闡發與國策之推進事項。
- 三、關於宣揚政令與協助政府之宣傳事項。
- 四、關於社會文化之促進與地方風習之改良事項。
- 五、關於新聞記者品德之砥礪與風紀之整飭事項。
- 六、關於新聞記者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第 14 條
新聞記者公會設理事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縣市公會或其聯合公會理事三人至九人,監事一人至三人。 二、省公會或其聯合公會或院轄市公會理事九人至十七人,監事三人至五 人。 三、全國公會聯合公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監事五人至九人。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18 條
市縣新聞記者公會或其聯合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經費及會計。 八、章程之修改。 省以上新聞記者公會之章程,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記載會員代表產生 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