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電動自行車補助資格申請 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六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 包含下列項目: 一、交通部核發之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影本及車型照片。 二、廠商保證書。 三、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年生產規模或國外原廠代理商預計每年進口數 量。 四、電動自行車性能及詳細規格。 五、電動自行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六、電動自行車銷售價格及一年預估銷售數。 七、電動自行車之車架號碼編碼方式說明,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 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編碼方式說明,並檢附 烙印於車架明顯處之車架號碼相片。 八、車主手冊,應包含電動自行車詳細使用、保養方法及一定期限或使用 里程之保固。 九、售後服務體系、經銷商名冊、收費標準及執行方式。 十、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6 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每輛車由空氣污染 防制基金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 助。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 每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新購電動自行車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者,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加入依電動機 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補助設置之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成為會員者, 以前二千五百名為限,每人補助最高新臺幣五千元之電池交換費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 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共通規格電池,並依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驗證方式,於電池交換站進行驗證確認可電池交換,始 予補助,每輛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 7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 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 架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或車架號碼者, 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 ,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由申請補助者簽署之電動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五、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自行車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 申請休假補助。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彙整申請資料並填具總申請表 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