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之結訓成績,由原訓練機構 報請交通部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結業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辦船員服務手冊 後,得擔任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船員服務手冊,始得上船見習;見習期間,自上船 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特殊 ,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船上見習期滿,應檢送船員服務手冊及雇用人開立之見 習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登記後,得擔任行駛國際航線乙級船員之相 關職務。 上船見習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