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新進乙級船員,指參加交通部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乙級
船員養成訓練班之人員。
新進乙級船員上船見習,須報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上船。
新進乙級船員在船見習期間視同船員。

第 3 條

申請參加乙級船員職務之見習,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
二、符合船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4 條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國內船員訓練機構養成訓練之結訓成績,由原訓練機構
報請交通部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結業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辦船員服務手冊
後,得擔任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新進乙級船員領有前項船員服務手冊,始得上船見習;見習期間,自上船
之日起實際滿六個月為止,並須自上船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但因情形特殊
,報經航政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新進乙級船員完成船上見習期滿,應檢送船員服務手冊及雇用人開立之見
習證明文件,向當地航政機關登記後,得擔任行駛國際航線乙級船員之相
關職務。
上船見習應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完成。

第 5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期間應遵守船上一切規定,服從船長及其授權之人或當
值船員之指揮,執行工作,負責盡職。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新進乙級船員有下列情事,且有具體事實者為考核不合格:
一、違抗命令。
二、走私貨物。
三、酗酒滋事。
四、造謠生事。
五、偷盜行為。
六、聚眾騷擾。
七、破壞公物。
八、觸犯法紀。
九、損毀榮譽。
十、賭博行為。
十一、擅自離船。
十二、未履契約。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新進乙級船員見習考核期間如有具體優劣事蹟,所屬公司得將考核情形送
交當地航政機關依船員服務規則處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