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

第 4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第 5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