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設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 本小組) ,辦理本條例規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以下簡稱水患治 理計畫) 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及其 他相關事項。 本小組下設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水患治理計畫之審查及 考核。
第 3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水患治理計畫擬訂及修正之審查。 二、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各階段實施計畫及執行計畫之審查。 四、水患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各年度執行報告之審查。 六、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七、聽取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之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 八、其他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事項。
第 6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 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 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處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局長。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處長。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九、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十、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十一、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十二、本部水利署署長。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第 7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水利署辦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水利署副署長或總工程司 擔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第 8 條
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 小組審查業務;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六、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七、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八、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九、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第 9 條
考核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考核工作小組 考核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 考核工作小組考核業務;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五、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六、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