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 2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第 3 條

  • 1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 2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