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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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廢止法規
文化部
命令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法規已廢止
條文
沿革
附件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範圍。
2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等。
第 3 條
1
本園區提供申請區內之空間場地使用,應徵收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2
如係文化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須由文化部及所屬提出場地使用申請),免收相關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