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申請籌設智慧型工業園區應先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經濟部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園區開發計畫書。 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經過文件。 前項第二款園區開發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園區特性分析。 二、園區開發構想、區位及時程。 三、財務計畫概述。 四、土地處理要點。
第 8 條
申請編定智慧型工業園區所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所需費用,得由申請人報請經濟部同意,洽請工業區開發 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提供無息貸款,並納入園區開發成本。 前項貸款應於貸款日起二年內償還,必要時得報請經濟部同意展延一年。 其貸款所需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並得納入開發成本。
第 9 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後,申請人應擬具開發計畫書 、事業計畫書並連同工業園區地籍圖、綱要規劃圖及土地清冊等各七份報 經濟部核准開發。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園區之位置、面積、交通狀況、水電供應及附近勞動力、資源等分布 情形。 二、國區之性質及預定引進工業之種類。 三、土地使用計畫。 四、公共、公用及共同設施內容。 五、土地及處理辦法。 六、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等) 。 七、需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政府經營之公用事業協助、配合之必要 事項。 八、開發進度 (包括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月進度表) 。 智慧型工業園區經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後,申請人應檢具第一 項之文件報經濟部核備。
第 10 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應依下列規定規劃使用: 一、園區內各工廠及研究發展機構應配設光纖網路系統並與園區管理機構 之資訊系統中央控制室銜接。 二、園區內應規劃管理機構、會議中心、展示中心及人才培訓中心,並得 視實際需要,設置餐飲及接待中心。 三、管理機構內部應設置資訊系統中央控制室,支援區內行政管理業務, 並透過綱路提供資訊。 四、園區內防災、消防及環境監測等公共設施應採用電子監控裝置。 五、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應採取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 前項有關電信網路與電信機房設施之設計與裝置,經濟部應協調電信單位 協助或投資興建。
第 11 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之開發資金,得由申請人擬具計畫報經經濟部同意,洽請 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分之 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 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不超過 預估開發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貸款年期依其開發規模訂定,包含寬限期 最長不超過七年。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工業主管機關者,得由其受託開發單位申辦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