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申請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 一、審查費:
      •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 2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