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分別決定次年度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及商業法庭法官司法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之法官及試署法官分別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 院長認有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第一項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草案。 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第 9 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十、主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或活動。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第 16 條
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評議之主持。 四、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第 2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第 33 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 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第 35 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第 48 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若次代理次序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 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第 64 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第 65 條
書記處得分設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69 條
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及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一、遠距訊問專人管理及秘密保持命令保險箱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第 70 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第 72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典守印信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 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項。 七、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事項。 八、律師及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之處理事項。 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 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事項。 十三、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73 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業務檢查策劃事項。 八、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第 74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陳明。
第 75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業務由文書科辦理。
第 76 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第 77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辦理前項第一款事項,準用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規定。
第 78 條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 二、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第 79 條
法警之職掌如下: 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所屬法院法警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
第 82 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四、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 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 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法官評鑑事項。 八、差勤、加班管理事項。 九、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十、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十一、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十二、訓練、進修、研究、講習、輪調事項。 十三、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 十五、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十六、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84 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 二、單位預算動支預備金之審核及各項專案經費核撥事項。 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監辦事項。 四、單位預算執行及會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 五、單位預算各項收支作業之會簽事項。 六、單位預算會計事項之審核、編製、紀錄、整理、保管、送審等事項。 七、單位預算各式會計報告及決算編報事項。 八、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報表、憑證、帳冊之銷毀、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86 條
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及整理事項。 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審核及分析事項。 三、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司法統計資料之提供。 五、司法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事項。 六、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88 條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政風室之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政風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八、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機關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十、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事項。 十二、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三、本院營繕採購案配合辦理監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90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管理師及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