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除以法律專業為取向外,並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
之需求。

第 3 條

智慧財產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第 4 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於智慧財產法院
    或其他法院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法院
    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智慧財產法院
    訂定之。

第 5 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第 6 條

所需法官助理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
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智慧財
產法院自行訂定。

第 7 條

法官助理由智慧財產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
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第 8 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
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第 9 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
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
    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
    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
    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
    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第 10 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
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智慧財產
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第 11 條

智慧財產法院借調他機關人員充任法官助理者,應得他機關之同意。其以
全部時間借調者,其借調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續行借調,
並以三次為限。

第 12 條

以全部時間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
差假由智慧財產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
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原服務機關,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
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以部分時間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於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
,由原服務機關與智慧財產法院分別辦理,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年終或借
調期滿歸建時,將借調期間之考核紀錄送原服務機關參考,作為獎懲及考
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借調期間
之差假由原服務機關依權責辦理,並應會知智慧財產法院。

第 13 條

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充任法官助理者,其薪資由原服務機關支給。

第 14 條

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借調充任法官助理之人員,應按季定期檢討,有不適任
情形或無繼續借調之必要者,應即予歸建。

第 15 條

本辦法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