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於智慧財產法院 或其他法院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法院 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智慧財產法院 訂定之。
第 9 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 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 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 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 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 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 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第 10 條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 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智慧財產 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