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役籍資料,係指替代役役男役籍表(以下簡稱役籍表)及有關之個人資料。並應放置於個人役籍資料袋內。
- 2役籍以役籍表記載為準;有關役籍異動事項,應依公文或役籍異動表登錄於役籍表,以為有關徵召、訓練、服役、人事運用、停役、退役、除役及服役後管理處理之依據。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前之役籍,於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將兵籍表(一)(二)表轉換為役籍表(一)(二)表各二份,並持續登錄及更新資料。一份存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於替代役役男徵集服役時,隨同役男交接名冊,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