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第 13 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 三、本院民事庭及刑事庭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第 19 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第 21 條
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第 24 條
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28 條
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或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之規定為之。 第一項案件公開審理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第 33 條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37 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 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 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九、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十、院長交辦事項。 十一、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第 38 條
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民事科。 三、刑事科。 四、文書科。 五、研究發展考核科。 六、事務科。 七、資料科。 八、訴訟輔導科。 九、法警室。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第 39 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歸檔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0 條
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案事項。 八、關於訴訟案件之編列卷宗號數事項。 九、關於分案前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科、刑事科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分別受民一庭、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第 41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2 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第 43 條
事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其他庶務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4 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審判法令之編輯、分送、分類、保管事項。 二、關於解釋文件之登記、分送、保管事項。 三、關於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之編輯校對事項。 四、關於民、刑事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事項。 五、關於裁判資料之複製事項及圖書、報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院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 七、關於裁判資料、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送登公報事項。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九、關於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十、其他有關資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5 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 二、指導繳納訴訟費。 三、洽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四、答復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五、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情形。 六、洽辦法律扶助事項。 七、洽請閱覽卷宗。 八、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第 46 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 二、長官交辦職務上事件之處理。 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 四、本科文稿之審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 六、本科職員之監督指導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 八、依法令規定或有權長官之授權緊急文件之處理得先行批發事後補行陳閱。 九、大法庭成員組成及異動資料之維護。 十、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第 47 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最高法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第 47-2 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第 50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第 52 條
民、刑事科對於新收案件,應隨時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之規定編製識別碼,並於分案前就程序上作初步審查,其毋庸經裁判終結之案件,應擬具文稿分別送請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核定簽發。 民、刑事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有應即時分案、提前分案之情形外,應將本院卷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分案。
第 60 條
文書科收受文件,應由收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收文簿,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前項文件屬於行政者,送由書記官長分配,但緊急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第一項文件屬於民、刑事訴訟者,應按事務性質分別送交民、刑事科辦理。 密件呈送院長親自拆閱,收文簿內並不摘由。
第 63 條
發出文件應連同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加蓋圖章或簽名於簿內,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拍發電報,應連同送達簿由電信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及送達公報文件,均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公告文件簿。
第 67 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民、刑事科及各書記科。
第 73 條
書記官長及事務科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 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 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三、收支各項單據,是否完全。 四、支用各款及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第 75 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關於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簽訂事項。 四、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關於退休、保險、撫卹、救濟案件之審擬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福利事業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及考績考成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各項人事報表之查催審核及編存彙轉事項。 十、關於人事規章刊物之輯錄保管事項。 十一、關於服務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人事事項。
第 78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計、出納與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財務、財物與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與財物之監標監驗與監盤事項。 五、關於現金、銀行存款與財物之核對事項。 六、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七、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八、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九、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其他會計事項。
第 80 條
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刑事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關於民、刑事上訴裁判事件發回訴訟原因及次數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關於民、刑事法官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其他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