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 1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增加出資額、設立或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2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增加營運資金、變更分支機構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9 條
- 1申請特定有限合夥之查閱或影印規費計算標準:
- 一、查閱:每一有限合夥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超過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 二、影印:申請提供有限合夥登記文件之影本者,每一頁以新臺幣二元計算。
- 2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10 條
- 1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有限合夥網站公示資料,每一有限合夥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 2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11 條
- 1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 2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