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禮服

第 1 條

男子禮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褂式如第一圖,齊領對襟,長至腹,袖長至手脈,左右及後下端開,
    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鈕扣五。
二、袍式如第二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踝上二寸,袖與褂袖齊,左右下
    端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三、帽冬式如第三圖之甲,凹頂軟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絲麻毛織品,色
    黑。夏式如第三圖之乙,頂平頂硬胎下沿略形橢圓,質用草帽綆,色
    白。
四、鞋質用絲麻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第一圖至第三圖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
  版) (二) 第 1178 頁

第 2 條

女子禮服,依左列甲乙二種之規定:
甲種
一、衣式如第四圖,齊領,前襟右掩,長至膝與踝之中點,與褲下端齊,
    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藍,鈕扣六。
二、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乙種
一、衣式如第五圖,齊領,前襟右掩長過腰袖長過肘與手脈之中點,左右
    下端開,質用絲棉毛織品,色藍,鈕扣五。
二、裙長及踝,質用絲麻棉毛織品,色黑。
三、鞋質用絲棉毛織品或革,色黑。
 (編      註:圖四、圖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79 頁

第 3 條

男女因國際關係服用禮服時,得採用國際間通用禮服。

第二章 制服

第 4 條

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
    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
    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及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
    麻棉毛織品。
 (編      註:圖六至圖八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80 頁)

第 5 條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 6 條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第 7 條

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
,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第 8 條

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

第 9 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