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
-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第 3 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