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 一、綜合概述。
- 二、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力配置。
- 三、設施安全維護及定期檢查計畫。
- 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計畫。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第 5 條
- 1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 2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 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第 12 條
- 1前條機組再起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再起動時程及排程說明。
- 二、核安管制計畫。
- 三、再起動工作項目。
- 四、停役期間檢測及測試工作項目。
- 五、品質查證方案。
- 六、輻射曝露合理抑低計畫。
- 2前條稽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組織及權責。
- 二、分組稽查項目。
- 3第一項第三款再起動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
- 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
- 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
- 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
- 4再起動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內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13 條
- 1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送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
- 2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 三、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 四、再起動作業期間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 五、廠務管理執行情形。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3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
第 14 條
- 1核能機組完成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併聯前,檢送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併聯。
- 2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 三、臨界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 四、臨界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 五、經營者申請臨界時之承諾事項及主管機關要求事項辦理情形。
- 3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
第 15 條
- 1核能機組完成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超越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檢送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超越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
- 2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 三、併聯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 四、併聯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 五、經營者申請併聯時之承諾事項及主管機關要求事項辦理情形。
- 3第一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再起動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 二、再起動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 三、再起動作業分組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