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局。 五、財政局。 六、經濟發展局。 七、農業局。 八、地政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客家事務局。 二十二、新聞處。 二十三、秘書處。 二十四、法務處。 二十五、人事處。 二十六、主計處。 二十七、政風處。 二十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 12 條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 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