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 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 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第 9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 職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 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 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 。第三次選舉時,出席議員已達就職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 人數進行選舉,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 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 人主持之。
第 10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 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人擔 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第 11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 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 應為有效。
第 12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 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 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 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 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第 14 條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 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第 16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 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第 17 條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 ,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 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臨時會之召集,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或達地方制度法及本組織規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 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地方制度法及本組織規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 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 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第 22 條
本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 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 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總額減 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 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第 26 條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 序之行為者,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 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 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第 28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年度工作計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印信典守、文 書收發、檔案管理、行政單位各種會報、機要業務、黨團及市民服務 等事項。 二、議事組:掌理各項選舉,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之準備及通知,會議 文件分發及議場事務管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程序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各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活動,聽證會、議事錄及公報 彙編、印發等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款項出納、財產、物品、車輛、廳舍、安全、集會、採 購、勞保、健保及駐衛警、工友、員工福利之管理等事項。 四、法制室:掌理議事法制研究、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 詢,直轄市自治法規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與本會對外涉及法 律顧問,議政顧問之遴聘等事項。 五、資訊圖書室:掌理議事資訊系統、行政資訊系統,圖書管理資訊系統 ,電腦設備、網路配置與網站架設之策劃、建置、維護、議會簡介會 史之蒐集、編輯、大會錄音、錄影管理、電子作業制度制定,資訊發 展及訓練,市政建設報章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檢索及參考,其他 有關圖書館研究、發展、館際合作及服務等事項。 六、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機關團體聯繫、國內外訪賓接待、外事 業務、姊妹市業務、新聞發布及記者之聯繫、輿情蒐集反映、剪報資 料管理運用等事項。 七、行政室:掌理議員各項費用支給、議員健保、議員出國考察、議員國 內經建考察、議員暨其公費助理人事資料之建立與應用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