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特定疫病蟲害疫區: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或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疫病蟲害之發生國家或地區。
- 二、卸貨轉運:指植物或植物產品於運輸途中曾卸離或轉換原運輸工具者。
- 三、密閉式貨櫃:指門關閉時即可達完全密閉效果之貨櫃。
- 四、完全密封包裝:指貨物以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或以能防止害蟲侵入之材料加以完全密封,且經開封後即無法重覆密封之包裝方式。
第 5 條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特定害蟲、害疫區卸貨轉運者,應在輸出前採下列方式之一包裝,且在未經檢疫前應維持包裝狀態完整:
- 一、以完全密封包裝。
- 二、以密合之包裝箱包裝,如包裝箱有通氣孔,應在通氣孔上加設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
- 三、以棧板或托盤整盤打包裝運,且以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或以能完全防止害蟲、害侵入之材料將貨品全面密閉包裹。
- 四、以密閉式貨櫃裝運。
第 6 條
- 1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應在輸出地使用印有編號之封條將貨櫃開啟處封妥。輸入後未經檢疫人員拆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自行破壞封條開啟貨櫃。
- 二、應於檢附之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大提單(B/L) 或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可之文件上註明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
- 2港口或機場之海關或聯檢單位為業務需要而逕予開啟貨櫃者,船務或航空公司應提具經海關或聯檢單位證明之貨櫃封條異動紀錄,憑以核對貨櫃號碼及加封封條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