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2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5 條
- 1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主任秘書、就醫保健處處長、會計處處長、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與榮民總醫院分院院長代表四人及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代表組成。
- 2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