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所屬榮民醫院為執行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榮民及一般國民醫療服務,特設置榮民醫院醫療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會為主
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建教合作訓練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醫療支出。
二、研究發展支出。
三、建教合作訓練支出。
四、診療費用減免優待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費用。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款。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7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主管副秘書長
、業務主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會計處會計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會聘請
之,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業務主管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業
務主管副處長及會計處副會計長兼任,均為無給職;另置業務組、會計組
組長各一人、組員三人,均由本會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
三人至五人,其實際員額循預算程序定之。

第 9 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運用計畫之策訂。
二、關於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之督導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10 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