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所屬榮民醫院為執行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榮民及一般國民醫療服務,特設置榮民醫院醫療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7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主管副秘書長 、業務主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會計處會計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會聘請 之,均為無給職。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所屬榮民醫院為執行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榮民及一般國民醫療服務,特設置榮民醫院醫療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7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之;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主管副秘書長 、業務主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會計處會計長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會聘請 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