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如下:
    • 一、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 二、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及手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 三、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 四、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 五、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 六、空氣手槍、空氣步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 八、射擊運動用手槍、步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 九、射擊運動用飛靶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 十、射擊運動用空氣手槍、空氣步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 十一、自製獵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 十二、自製漁槍:每枝新臺幣一百元。
    • 十三、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砲彈、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 十四、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 十五、鋼筆槍、瓦斯槍、獵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二元。
    • 十六、射擊運動用手槍、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 十七、射擊運動用飛靶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二元。
    • 十八、武士刀: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 十九、十字弓: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 二十、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 二十一、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每顆新臺幣二元。
    • 二十二、其他各類管制刀械:每枝新臺幣一百元。
  • 2
    前項第六款、第十款所定槍砲,其彈藥為鉛彈者,不予收購。
  • 3
    第一項各款所定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