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 2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 3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 4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第 5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
-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第 6 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 一、省:Province。
- 二、市:City。
- 三、縣:County。
- 四、鄉、鎮:Township。
- 五、區:District。
- 六、村(里):Village 。
- 七、鄰:Neighborhood。
第 7 條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 一、平原:Plain 。
- 二、盆地:Basin 。
- 三、島嶼:Island。
- 四、群島:Islands 。
- 五、列嶼:Archipelago 。
- 六、礁:Reef。
- 七、沙洲:Sand Bar。
- 八、岬角: Cape 。
- 九、山:Mountain。
- 十、山脈:Mountains 。
- 十一、峰:Peak。
- 十二、河、溪:River 。
- 十三、湖、潭:Lake。
第 8 條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 一、大道:Boulevard 或縮寫為 Blvd.。
- 二、路:Road 或縮寫為 Rd.。
- 三、街:Street 或縮寫為 St.。
- 四、巷:Lane 或縮寫為 L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