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加速噪音:指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 二、原地噪音:指機動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 三、測定報告: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
- 四、合格證明:指依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檢具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告等相關文件,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第 5 條
- 1驗證核可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一、申請表(如附表)。
- 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
- 三、海關核發之該機動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 四、在國內完成車身打造之柴油客車,應檢具車輛車身打造完稅證明、車輛底盤出廠完稅證明(進口底盤免附)、車身打造廠名冊。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前項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予免附。
- 3進口商使用其所屬公會之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時,應由該公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