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 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第 5 條
- 1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分季辦理。前條考核單位或人員,應於年終綜合保防工作人員全年考核結果,送呈各機關主管長官,作為年終考績之主要參考資料。前條第二、三、四款所列人員考核結果,並應列冊送國家安全局備查。
- 2各機關主管長官,對國家安全局評定之安全室主任、副主任之考核分數,應作為機關對各該員考績之主要參考。
第 9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嘉獎:
- 一、保防組織佈置嚴密,足以防止發生事故者。
- 二、各項業務依照計劃進度切實執行,著有績效者。
- 三、蒐集防諜資料,質量俱佳者。
- 四、交付任務,迅速圓滿達成者。
- 五、其他應予嘉獎之事項。
第 10 條
- 1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 二、查獲洩漏國家機密案件,並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國家利益者。
- 三、查獲或提供防諜資料,因而偵查破案者。
- 四、在本機關擔任保防工作,屆滿三年,從無過失,保防工作考核有兩年列八十分以上者。
- 2前項第四款獎金之核發,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一個月內辦理。獎金數額,以不超過受獎人一個月薪俸為限。
第 11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
-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第 14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
第 15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
- 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 二、言行不檢,生活腐化者。
- 三、本機關發生洩漏國家機密重大案件,未能適切處理,因而影響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利益者。
- 四、本機關發生敵諜或叛徒活動,事前無情報呈報者。
- 五、故意隱匿有關保防工作事件,不予呈報者。
- 六、玩忽命令,未能信守工作機密者。
- 七、犯有其他必須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之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