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
- 一、機密性公文。
- 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
- 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
- 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
第 9 條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
- 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
- 二、加蓋傳真作業辦理人員名章,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
- 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
- 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