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辦理招標 、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驗交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 機關派員監視;無上級主管機關者,由該機關長官指派高級人員監視之; 其未達一定金額者,除由機關長官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外,並應由主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 6 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 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 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 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第 7 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 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 關之同意: 一、營繕工程,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僅有二家營建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 準者。 二、購置之財物,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標價超過預估底價,或變賣未達底價連續 兩次,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四、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價 ,無法應急者。 五、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 六、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報 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 8 條
招標、比價或議價,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 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 (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 、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 三日,送達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項目簡單者,得 先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
第 11 條
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或比價,須有三家以上廠商之 投標,方得開標,二家以上廠商之開具價單,方得比價。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改用議價辦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 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符合規定 招標標準者。 二、購置財物,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相同 之規範可資比較者。 三、購置、定製財物,係屬專利品,或獨家製造,或國內試驗製造,或原 廠牌之配件,不能以他項財物替代者。 四、經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 五、各機關相互間或各機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間買賣或交換物資、原 料、器材及房地產者。 六、公有房地產,經審計機關同意,不能招標比價,得參照公定價格讓售 者。 七、公有事業機關或公有營業機關,確因營業需要,必須指定地區購置房 地產作為營業之用者。 八、船舶歲修待檢者。 九、一次所需財物,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十、軍事機關購置財物,經國防部核定指廠訂貨貨、實驗訂貨、試驗製造 或停工、停航待料之急需軍品者。
第 12 條
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國內財物,其議價係依成 本加利潤之條件訂定合約者,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實際 成本有關帳簿,加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查核結果,如成本不實,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向 原承攬廠商追回其差價。 前項追回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之。
第 15 條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決標時,應以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並在底價 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不及百分之十,主辦機 關認為必須決標時,得敘明理由,經審計機關監視人員報請審計機關決定 之。 前項決標,如主辦機關認為最低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或其他 特殊情形,得採用次低標價,或最低標價超越底價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二十者,得由主辦機關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 意決定之;其超越底價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 前二項所稱底價,應由主辦機關與監視人員於開標前核定之。
第 20 條
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訂約後如有中途變更 或增減價款情事,應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其變更重大,增加價款 在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並須重訂單價者,應於協議時,通知該管 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第 27 條
各機關變賣財物決標時,應以最高標價並以在預估底價以上為得標原則; 如有特殊情形,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未達百分之十,而主辦機關必須決標時 ,應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其低於底 價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
第 29 條
軍事機關採購軍品或營繕軍事工程,具有高度機密性者,經行政院核定後 ,得自行辦理,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核備; 其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本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 ,由國防部核定後,亦得自行辦理,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 ,送審計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