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其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依其特別規定排除適用,並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 2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 3 條
- 1機關依前條規定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 一、廠商之國籍或其設立登記所依據之法律。
- 二、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
- 三、廠商之資金來源及其比率限制。
-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2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限制條件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