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規劃、擬訂事項。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協調推動事項。 三、檔案目錄之彙整及公布事項。 四、各機關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之審核事項。 五、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與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之 規劃、推動事項。 七、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等規劃協調 事項。 八、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規劃、推動事項。 九、全國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事項。 十、檔案管理及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及檔 案管理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六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四人 ,技正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視察 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設計師二人或三人,管理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技士二人,科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或三人,助理管理師二人或三人, 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 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