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檢察機關應設置性侵害犯罪防治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已婚 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官辦理之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已 婚檢察官協助之。
第 5 條
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應注 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 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 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如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 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檢察官認對案情或證據之 認定無必要者,應禁止之。
第 7 條
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醫師 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署、法務 部與司法院共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據。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