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檢舉案件依經營業別受理檢舉機關如下:
- 一、未申請核准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案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 二、未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案件: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三、未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 2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案件無管轄權者,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第 4 條
- 1檢舉人應於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敘明並檢附下列規定資料,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
-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及其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
-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車號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者,其名稱、負責人,及其駕駛人姓名、車號及營業地址。
- 三、足資證明非法營業事實之具體證據資料:如違規行為人、車、違法行為、時間及地點等之照片或錄影等。
- 2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而依其性質得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完成者,不予獎勵。
第 5 條
- 1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
- 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二、實收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一計算,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 三、實收罰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2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