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處分或裁處罰鍰確定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 2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發給獎牌、獎品、獎勵狀或獎金;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限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
第 4 條
- 1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 2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