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 2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限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
第 4 條
- 1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 2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