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為管理、運用本專戶,主管機關應組織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 稱委員會) ,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專戶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專戶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第 4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政府相關機關 (單位) 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殘障者或殘障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 期均為兩年,期滿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