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 四、基金孳息收入。
- 五、捐贈收入。
-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
-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 八、其他相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外,得視本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及業務需要,就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部代表一人。
-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 三、教育部代表一人。
- 四、勞動部代表一人。
- 五、內政部代表一人。
-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 七、專家、學者五人。
第 9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 四、本基金補助方向、重點補助對象及優先運用項目之決定。
- 五、其他有關事項。